JJF1069修訂工作組對2012版《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guī)范》進行了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希望各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和計量授權機構以及各計量專業(yè)的國家計量技術委員會積極對征求意見稿提出修改意見,請將修改意見發(fā)送至郵箱:cao_jiuying@163.com。
附件下載:
1.JJF1069-2019征求意見稿
2.JJF1069-2019修訂說明
3.征求意見匯總表
為加強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管理,確保其依法提供準確可靠的計量檢定、校準和檢測結果,根據《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和《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jiān)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參考了國際法制計量組織有關法制計量實驗室的要求和國際標準ISO/IEC17025《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17011《合格評定-認可機構要求》制定《JJF1069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guī)范》。
考核規(guī)范自2000年發(fā)布以來,根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承擔的法定任務的增加、國際標準的修訂以及改進考核工作的需要經歷了2003年、2007年和2012年三次修訂。
當前,各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面臨機構改革和業(yè)務發(fā)展的新機遇和新挑戰(zhàn);國際標準ISO/IEC170 25《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和ISO/IEC17011《合格評定-認可機構要求》也于2017年底進行了修訂。為了使考核規(guī)范更好地滿足計量法律法規(guī)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要求;更好地適應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改革發(fā)展的需要;更好地與相關的國際標準和國際建議相互銜接;更好地提高考核工作的有效性,有必要對規(guī)范進行修訂。
修訂思路
1、關于框架結構
原考核規(guī)范的框架與ISO17025不同,是按照過程方法架構的框架;修訂后的ISO17025:2017也是按照過程方法架構的框架。因此,這次修訂考核規(guī)范將繼續(xù)按照過程方法,并與ISO17025:2017的框架基本保持一致。
2、關于管理體系
在ISO17025:2017標準中提出了方式A和方式B兩種模式??紤]到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都是相對獨立的專門從事計量檢定、校準和檢測的技術機構,因此管理體系采用方式A的模式比較合適。所以,在修訂的考核規(guī)范中,關于管理體系要求只提出了方式A一種模式
3、關于風險思維
在ISO/IEC 17025:2017的前言中明確提出了風險思維的概念。這是該標準在修訂中增加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管理思想。在修訂考核規(guī)范時,無論考核要求和考核方法的設定,都必須認真考慮風險思維,并且貫徹在具體的條款中。
修訂的主要內容
1、根據ISO/IEC17025:2017《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9000-2016 《質量管理體系 基礎和術語》、GB/T19001-2016 《質量管理體系 要求》和ISO/IEC17011:2017《合格評定認可機構通用要求》等國際標準和國家標準,對規(guī)范的框架結構、主要內容和術語定義進行了全面修訂。
——原第四章“組織和管理”修改為“通用要求”;
——原第五章“管理體系”修改為“結構要求”
——原第六章“資源配置和管理”修改為“資源要求”
——原第七章“檢定、校準和檢測的實施”修改為“過程要求”
——原第八章“管理體系改進”修改為“管理體系要求”
2、增加了風險思維的要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策劃并采取措施應對風險和機遇,應對風險和機遇是提升管理體系有效性、取得改進效果、以及預防負面影響的基礎。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有責任確定要應對哪些風險和機遇。
3、根據近年來在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實踐中積累的經驗,對考核方法進行了必要的改進。
——簡化了對申請資料的要求;
——把對授權簽字人的考核改為授權簽字人的自我申明;
——強化了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能力驗證和計量比對的要求,并重視能力驗證和計量比對結果在考核中的應用
——采用“兩隨機、一公開”的方式,實施對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
具體變化情況見附錄《JJF1069-2019與JJF1069-2012的條款對照表》。
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在修改過程中,修訂工作組同志還提出了幾個重要的問題進行了認真思考,充分討論:
1、是否需要繼續(xù)保留對校準的授權?
《計量校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已經發(fā)布并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按照該辦法規(guī)定,今后對社會校準機構全面開放,用于校準的計量標準不需要履行計量標準考核和強制檢定的義務。如果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校準項目需要授權,則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授權校準項目與社會上一般校準實驗室的校準項目在法定效力上是否有所不同的?
我們認為,鑒于即將發(fā)布的“計量校準管理辦法”中,對校準機構所建立的計量標準應當溯源到國家基準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要求,為此在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中應有滿足需要的國家基準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以支持為社會提供計量校準服務的校準機構的溯源需求。目前越來越多的計量基準或計量標準是通過校準來進行量值傳遞或溯源的。同時在計量糾紛的仲裁活動中也需要具有公正性和法律效力的校準項目的參與。因此有必要保持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中對校準項目的授權。
至于僅用于面向社會接受委托提供計量校準服務的項目可以不在授權之列,但要遵守《計量校準管理辦法》的各項規(guī)定,如滿足校準能力和條件以及計量溯源的要求,進行自我聲明向社會公開計量校準能力,執(zhí)行年報制度,每年6月1日前向國家計量行政部門的公共平臺報送相關計量校準服務事務信息等。
2、如何進一步提高考核工作的有效性?
為提高考核的有效性,應該對考核的程序和方法進行必要的改進。例如:
——盡量減少紙質文本,實現考核過程的無紙化;
——積極采用被考核單位的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在線考核;
——積極采用“兩隨機,一公開”的方法進行考核;
——提高“現場試驗”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3、如何進一步加強能力驗證和計量比對工作?
能力驗證和計量比對是對機構進行實質性考核的重要手段。
——應該進一步明確負責授權的計量行政部門對能力驗證和計量比對的組織職能;
——進一步明確參加能力驗證和計量比對是被授權機構的應盡的義務;
——如何明確規(guī)定各種不同項目參加能力驗證和計量比對頻次,如每項最高等級的計量標準在授權周期內至少參加一次能力驗證或計量比對;
——更好地在考核工作中應用能力驗證和計量比對的結果。
希望各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和計量授權機構以及各計量專業(yè)的國家計量技術委員會積極對征求意見稿提出修改意見,并對上述問題發(fā)表建設性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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